建立高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探讨
郑 杰
(青海省林业局,青海 西宁 810008)
摘要:青海高原湿地保护已引起社会关注和国家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生态文明,对高原湿地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探讨建立高原湿地生态保护机制,以缓解和遏制其功能下降,解决区域内民生发展问题,促进青海省生态保护战略和优势资源发展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青海省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这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青海省独特的地理位置、原始的自然地貌,孕育着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生命之源――湿地水资源,发育着7条外流江河和丰富的湖泊湿地与沼泽湿地,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处于极其重要的生态区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受自然和人类发展多种因素的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整体呈下降的态势。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深化省情认识,探讨青海高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问题,以有效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促进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好发展中的民生问题。
1 建立高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我国30年来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印证了只有坚持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才能发展,人民才能富裕,改革开放是符合民心,顺应时代潮流的一场伟大革命。青海的发展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开放,贯彻科学发展观,抓住现阶段的发展机遇,才能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
青海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不仅关系着自身的发展,还关系着全国的可持续发展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甚至关系着全球的生态安全。因此,依据省情和其特殊的生态地位,在高原建立适宜的湿地生态保护政策与补偿机制,对恢复与治理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建立高原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青海省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也是祁连山脉的黑河、石牙河、疏勒河和大通河的发源地,湿地资源丰富,素有“中华水塔”之称,境内湿地资源有河流、湖泊、沼泽和人工库塘四大类型,其面积为556.62万hm2,占省域国土面积的7.72%。其中:沼泽湿地面积有402.87万hm2,湖泊湿地面积128.55万hm2,河流湿地面积21.63万hm2,人工池塘湿地面积3.56万hm2,分别占全省湿地面积的72.38%、23.09%、3.84%和0.64%。青海省100hm2以上的湿地面积有412.59万hm2,全省湿地面积居全国湿地的第四位;内陆水系和外流水系的流域面积基本覆盖了全省。
青海省富集的湿地资源、独特的生态区位,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重要。被誉为“中华水塔”的三江源湿地,每年为下游经济建设与发展供水600多亿m3,是中国和亚洲十几亿人民的重要水源地;祁连山脉形成的冰川与河流,不仅是青海2/3人口的水源地,而且影响着甘肃河西走廊、内蒙古西部和新疆东南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青海湖以其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同时,湿地生态系统也是维系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高原物种基因和遗传多样性保护的生态基因库,且具有强大的固碳功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立高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青海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需要。
1.2 建立高原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果,是对传统文明形态与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生态文明强调的是注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良好的生态条件,人类既不可能有高度的物质享受,也不可能有高度的政治享受和精神享受。没有生态安全,人类自身发展就会陷入生存危机。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强卫书记的要求,“要打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发展模式和价值取向,将自然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安全视为发展的基本要素,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努力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青海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艰巨,困难重重,需国家的大力支持。一是青海高原湿地下垫面物理属性较差,多数土壤、植被仍处于自然演替的发育阶段,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脆弱,其自身调节恢复能力较弱。受全球气候变暖造成的持续干旱和人为活动加剧的综合影响,高原湿地呈现出源头水量减少,湿地萎缩,湿地生物资源及其多样性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下降等严峻的生态问题。二是青海是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为主的省份,其主要产业中的畜牧业和种植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大。生态环境的恶化,一方面对农业、畜牧业生产施加负面影响,产品成本增大、效益低,贫困人口增加;另一方面遭遇自然灾害的概率大,即使部分脱贫,也极易反弹。三是青海的经济基础薄弱,发展相对滞后,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 因此,建立高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青海藏区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实施。
1.3 建立高原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藏区稳定发展的需要
青海省广泛分布的湿地资源,不仅是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优势资源,也是发展藏区农牧业重要的生态基础。据有关资料统计,我省高原沼泽湿草甸面积有402.87万hm2,占湿地总面积的72.38%,是湿地资源的主体,也是生态系统中占地面积最大、生态功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是当地农牧民的主要生产生活基地。目前,高原湿地萎缩,湿草甸退化已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当地牧民群众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了畜牧业发展水平低而不稳,贫困程度不断加大,经济发展滞后。如位于黄河源区的玛多县,在20世纪80年代初为“全国的首富县”之一,由于受过度放牧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其已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成为国家级贫困县。
国务院和青海省政府十分重视青海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近年实施了三江源生态保护与治理工程,投资75.06亿元;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规划,已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实施,投资15.67亿元;祁连山区水源地生态与环境保护,于2005年底批准成立了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治理;湟水流域和青海沙漠化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已列入议事日程加紧推进。这些生态与环境保护工程的实施和规划,对强化高原生态与环境的治理,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不是长效机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牧区群众为了保护生态而牺牲的自身利益,缓解日益突出的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因此,建立高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解决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有利于牧区生产结构的调整和藏区的社会稳定。
1.4 建立高原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改善民生问题的需要
在青海藏区高原湿地从事生产和生活的牧民有100多万人,他们赖以生存的草场受自然和以往过度放牧的破坏,湿草甸退化,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径流量减少,部分地区已出现了水资源危机,守着源头没水喝的尴尬境地;同时可放牧的草资源减少。牧民为了维持生活和受畜产品价格增长的影响,牛羊数量难以控制,一些地区超载放牧现象仍较严重,呈现草原退化加剧、牛羊个体质量下降的不良循环,出现了生态难民,无奈搬离原生活居住地。在现今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民生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建立高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遏制湿草甸草原萎缩退化,有利于解决藏区的民生发展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建立高原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路与注意的问题
青海省高原湿地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已迫在眉睫,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考虑,要从根本上解决其日益退化的问题,国家必须加大治理和保护力度,同时注重考虑区域内的民生问题,特别是滞后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问题。因此,我们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尽快建立高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高原新青海做出努力。
2.1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思路
青海省湿地资源的保护与治理,必须在实施好全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制定建立高原湿地恢复与治理的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应从高原湿地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作用和区域内民生发展的各个方面考虑,有其应从青海实施生态立省的战略高度出发,予以重视,其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要求,以民生发展为原则,以创新发展为动力,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在青海藏区有高原湿地分布的州县继续实施禁牧减畜、休牧育草、轮牧和生态移民等政策,缓解湿地资源过度利用的压力;通过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而受到直接经济损失和生产生活成本增加的牧户,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配套等多种方式予以补偿,保障��民不减收、不受损,稳定增收致富,调动和发挥藏区群众保护湿地资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湿地生态保护管理的能力建设,建立强有力的高原湿地资源管护体系,为实现湿地资源的又好又快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保障;最终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做出应有贡献。
2.2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青海高原湿地资源的保护,不仅涉及牧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用地,关系着民生发展问题,而且关系着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要充分考虑实施保护带来的问题。
第一,禁牧减畜和生态移民问题。青海高原湿地的分布区域,大部分是畜牧业生产基地,实施禁牧减畜和生态移民工程主要是消除和缓解人为过度利用自然资源而造成的破坏,恢复湿地原有的生态功能。目前,在禁牧减畜和生态移民工程中,出现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如何适应新环境和发展等问题,应从高原的自然条件与发展的实际出发,予以高度重视。因此,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可有效地解决生态保护与建设中牧民群众面临的困难和某些后续发展问题。
第二,超载过牧问题。超载过牧是高原湿草甸草原生态环境受人为破坏的最主要问题之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一是从转变牧民的传统生产观念入手,强化宣传教育,让牧民认识超载过牧的危害性,理解和支持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将超载的牲畜比重降下来;二是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由政府给予适当的减畜补偿,减轻群众的损失,从而解决人为的影响;三是给予牧民群众以科学的指导和扶持,采取多种形式,如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实施半舍饲或划区轮牧等,让牧民群众从困境中走出来,保障其不断地发展。只有科学地解决超载过牧问题,才能有效地促使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有效恢复。
第三,实施科学养畜问题。实现湿地植被的休生养息和湿地资源功能的恢复,应实施科学的自然养畜,即利用现有的草原植被,引导牧民群众将其牲畜养殖量减少到比理论载畜量少15~20%的水平。这是因为草场退化后的恢复,还不能以理论载畜量来确定牲畜的养殖量,它仍需要一定的缓冲生长期才能恢复。因此,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对减畜20%的牧户,给予损失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或各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解决,以确保湿地资源的恢复。
第四,湿地资源管护能力建设问题。青海高原湿地资源的保护涉及面广、问题多且复杂,急需强化管理。然而,由于我省各级湿地管理部门的管护能力较弱,其湿地行政执法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极不适应藏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需要。因此,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对藏区湿地管理部门、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基层管护单位的管护能力建设,参照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补助和支持,保障其职能有效地发挥,促进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 小结
通过建立高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可以切实减轻或消除高原湿地生态系统面临的超载过牧等人为影响和破坏;可以加快湿地资源保护恢复的进程,有效遏制高原湿地萎缩和退化的趋势,最大限度地恢复高原湿地强大的生态调节与服务功能;可以解决藏区的民生发展问题,为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
参考文献:
[1] 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 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0:20.
[2] 郑杰,蔡平.青海省湿地类型保护区现状与发展对策[J]. 青海环境, 2003,(1):43-46.